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保护区划内容摘录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6日作者:佚名

第39条 保护区划

遗址区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3级,针对湖田古瓷窑址处于602所和湖田村的范围内,其中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1.保护范围:面积为260000平方米(26公顷)。


(1)重点保护区:


在1995年江西省人民公布的重点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外扩10米为重点保护区,面积为88500平方米(8.85公顷)。


(2)一般保护区:


保持1995年江西省人民公布的保护范围不变,面积为171500平方米(17.15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东面——东到陶阳路;


南面——南至杨梅亭;


西南——以山脊线为界;


西面——西至602医院;


北面——北到南河北岸。


总体形状呈近似矩形的不规则形状,总面积398900平方米(39.89公顷)公顷


3.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东面——北部以昌河南路为界,南部以李家村为界;


东南——东段以靠近南河的南山山脚线南扩500米为界,南段以靠近小南河的山脚线东扩500米为界;


南面——南抵画眉楼;


西南——南段以靠近小南河南山山脚线西扩300米为界,西段以靠近南河的南山山脚线南扩500米为界;


西面——西至满坑坞和南河故道;


北面——北达新厂路。


总体形状呈“T”字型,总面积8539300平方米(853.59公顷)。


第40条 重点保护区管理规定

1.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随考古工作的进度适时适地调整,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如发现重要遗迹也应列入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2.重点保护区内所有土地性质为文物保护用地。


3.维护现重点保护区周围设立的保护界桩和重点保护区标识碑以明确保护范围。


4.重点保护区内只能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和考古工程,所有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区内严禁建设与文物保护、展示和考古无关的项目。


5.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禁止爆破、钻探、取土、挖坑等有损地形地貌的活动。


6.重点保护区内的植被应以保护和展示遗迹为主,植物种类和栽种形式的选择应符合遗址保护、展示和遗址景观保护的要求。


7.在不破坏遗迹本体和遗址历史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展示。


第41条 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

1.保护范围边界需设立永久性保护界桩,以确定范围。


2.严格限制一般保护区内602所生活区和湖田村的规模,现有的住宅房屋建筑采取自然淘汰,只能拆除,不得新建和扩建。


3.除必要的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和必须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外,禁止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所有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4.一般保护区内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


5.一般保护区内禁止有损遗址保护的爆破、钻探、取土、挖坑等各类生产和生活活动。


6.禁止在该区域内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保护遗址环境。


7.在一般保护区内考古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遗迹本体及其边界外延10米的地段范围,应及时调整划入重点保护区。


第42条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数量和规模,建筑物的布局和形式等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新建(构)筑物在建筑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应与传统建筑的历史氛围相协调,提倡建景德镇传统建筑。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3.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各类歪曲文物真实性、影响文物历史环境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各类人工旅游景点。


4.区域内企业不得对遗迹安全和环境风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严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任何对湖田古瓷窑址和窑址景观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


5.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窑址景观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窑址景观环境的活动。


6.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取土、采砂、爆破等破坏地貌的生产活动。


7.保持河道两侧自然地形地貌及植被,禁止破坏河道、污染河水。


8.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考古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遗迹,应及时调整划入保护范围。


第43条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制定各类建设规划,应包含对遗址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措施。


2.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保持现有非建设用地的比例,维持现林地和农田为主的景观。


3.该区域内村镇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湖田古瓷窑址的文化价值,村镇建设应集中布局,以适度的环境容量控制建筑物的数量和规模,按照生态环境容量控制居住人数。


4.大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5.限制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取土、烧砖、爆破等破坏地貌的生产活动;


6.禁止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低于GB5749-85的要求,其他水体达到GB3838-2002规定的一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中的需要特殊保护的一类区的GB3095-1996一级标准。


7.不得在遗址区内建设任何对湖田古瓷窑址和窑址景观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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